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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对这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因家庭纠纷杀害亲生女儿
          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未尽法定抚养义务致2女童饿死
          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
          2013年4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周峰指出,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未婚少女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
          廖某某(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打工。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某某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某某抓获。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周峰介绍说,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继母对未成年子女长期施暴
          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王玉贵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周峰指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
          周峰还指出,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林水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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