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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雅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回货款440余万元

  • 2016年5月31日,武汉群X进出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X公司”)与武汉江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X公司”)签订《代加工还款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出资500万元购买生产原材料提供给江河公司,由其组织实施生产硅酸钠产品。代产品生产完毕后,江X公司负责联系销售业务,由群X公司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所得销售款项用于偿还江X公司与黄X群、群X公司之间的债务。 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4日,群X公司分别与武汉新兴XX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代付款协议书》,共计向两公司及肖X珠支付货款496万元,用于购买纯碱等原材料。该原材料经由供货方配送至江X公司后,江X公司即开始组织生产并负责联系相关销售业务。 2016年6月21日、8月24日、9月1日、9月21日,群X公司分别与湖北金X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签订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X公司向群X公司购买固体硅酸钠产品,并在货到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再由金X公司月结付款。后为结算方便,群X公司又与江X公司、金X公司签订《关于结算转移的业务函》,经三方同意:江X公司配送的产品由群X公司与金X公司直接开票结算,前述合同及文件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金X公司进行供货并开具发票,但金X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群X公司多次催讨,金X公司拒不履行。 2016年8月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功平接手该案件,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阅合同,从案件细节着眼,把握全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群X公司争取其合法权益。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各执一词,金雅律所彭功平律师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回款44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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