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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案 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男,1982年7月4日生,湖北省黄冈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湖南省娄底市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xx厂保安员,被告人彭某为工厂MQE(质量管理人员)。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占某从保安室偷出门禁卡并潜入工厂A栋三楼,将电闸及监控关闭后进入工厂仓库,将仓库内存放的苹果手机保护套4218个装在7个纸箱中偷出,存放在被告人彭某的住处。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彭某按照被告人占某的安排联系侯某商谈手机壳收购事宜,并叫来房某帮忙对手机保护套瑕疵用蜡笔进行处理。后彭某将手机壳拍照发给侯某,取得对方收购确认后,先后与被告人占某通过快递将7箱手机壳销售给侯某,获利13万余元。 被告人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彭某一开始并不确切值得涉案手机套的来源;2. 被告人彭某并无从案中获利,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彭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涉案手机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挽回了被害单位的损失;5.被告人彭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占某、彭某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告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过程中,是在被告人占某的指示安排下联系收购人进行收购和货物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55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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