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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吴某某实施诈骗被抓后肯退赔,可从轻处罚!

  •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5月9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烟阁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编造自己的性别为女性,并以女性的口吻和身份,使用变声软件使声音变为女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徐某某联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演唱会、凑整数等名义,先后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币4820元、5360元、1820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拉黑,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民警于2018年1月9日在深圳市宝安区xx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赔至公诉机关账号内;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望从轻处理。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吴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退赔的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03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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