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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伤者没钱医治,肇事者又分文不出,该如何治病救人?

  •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耿某某,男,1981年12月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某,男,1981年7月生,农村户口,黑LXXXXX号货车驾驶员 被告二:某某粮油店,负责人:刘某某,黑LXXXXX号货车所有者 被告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额三十万元 2017年8月25日185时50分许,被告一王某某驾驶黑LXXXXX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由于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原告耿某某驾驶的黑AXXXXX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耿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耿某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下肢多发性骨折,胰腺损伤,后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进行胰腺修补等多次手术,截止原告耿某某找到国晖律师时已花去医疗费402626.17元。 原告耿某某称还需要做胰腺摘除术,医疗费预计5-8万,双下肢还需治疗,在该起事故中,耿某某的母亲也受了伤,花去28717.33元治疗,家里已经无法负担,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两地往返,日夜奔走,双城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15日下达裁定书,裁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原告耿某某医疗费250,000.00元 国晖总结 本案是国晖律所半路接手的案件,受害人耿某某当时已经无法继续治疗,高昂的医疗费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通过国晖律师的不懈努力,现在受害人耿某某仍在积极治疗中。 本案成功的原因有两大原因:一是受害人耿某某积极选择委托律师介入协助;二是国晖律师敢于尝试,完成了全市首例先予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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