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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与天桥公司、江某及天润公司和第三人樊某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案

  •      案情介绍:
        杨某与天桥公司、江某及天润公司和第三人樊某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樊某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对案件的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在法律形式上、根据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书》上约定的内容来看,第三人樊某的身份很是尴尬:虽然在签字一栏显示的是项目总承包人,但是纵观合同内容来看、没有一个条款和第三人有关系——既没有约定其权利也没有约定其义务;所有条款都是约定天桥公司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到底第三人是代表公司一方或是代表项目经理一方,合同约定并不明确;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其应该是和项目经理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同一方当事人。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和第三人樊某之间只是管理层面的关系而已,不存在工程上发包与分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天桥公司和原告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那么天桥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也是天经地义的。
        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第三人樊某给天桥公司出具了工程款收据,但并没有实际经手工程款项,同时第三人出具的收据中的款项8146162.46元都是有下家的,而且从第三人樊某提供的、实际收款人出具的收据中现实的款项8643652.94元来看、第三人已经垫支了8643652.94元—8146162.46元=497490.48元。
        三、如果按照天桥公司的说法:其把工程承包给了第三人樊某、樊某又分包给了原告等,那么根据工程款流向的常理、其应该先给第三人结算工程款。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1、工程总价款是10194930.78元;2、从第三人樊某出具的收据显示天桥公司支出了工程款8146162.46元。那么还有剩余工程款10194930.78元—8146162.46元=2048768.32元没有和第三人结算。所以、天桥公司必须先说明剩余工程款的合理去处并和第三人予以结算完毕后,第三人才能和原告等结算。否则、如果天桥公司就这么简简单单的把债务推向了第三人,自己在一边逍遥看热闹、那问题永远也不会得到解决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要想有一个彻底的解决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在天桥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向第三人樊某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其应该先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然后在天桥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内部核算;二是如果天桥公司能证明其已经向第三人樊某全额支付了工程款,那么原告就有权向第三人索要工程款,第三人也应该支付。但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案情来看、天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第三人樊某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所以,代理人认为、天桥公司应该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是无法推卸的。
        此致
        漯某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骁隆 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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