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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      购买的别墅带“私家花园”,接房时却发现临墙上莫名其妙被开设了一道消防安全门,“私家花园”成了“公共绿地”,这让满心期待的购房者杜先生傻了眼。与开发商几番交涉无果,杜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杜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杜先生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别墅一套,建筑面积240余平方米,总房价270余万元。合同约定,杜先生可以独自使用别墅旁边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私家花园”。然而,当杜先生收到置诚公司的通知,兴冲冲跑去接房时,却发现在“私家花园”临墙上被开设了一道消防安全门。杜先生认为,置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自己所欲购买的别墅临墙上开设有消防安全门,存在欺诈行为,致使自己在购房时产生重大误解,故将置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270余万元,赔偿相应利息。
        庭审中,置诚公司辩称,杜先生所购别墅的“私家花园”虽然在销售宣传时定位为私家绿地,但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业主只享有有限的独自使用权利,这些情况是告知了的。杜先生所称的消防安全门符合规划设计,加之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所以置诚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合同不应被撤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从杜先生与置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私家花园”的约定内容来看,杜先生对所购房屋的花园享有独自使用的权利,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同时,该别墅相邻、相对等方位的别墅业主均可对相应的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杜先生对案涉房屋的花园属于“私家花园”的预期,属于合理预期。
        根据置诚公司举示的规划设计图,该消防通道门属于消防设计,无法更改。而该消防门的存在,导致他人可通过该门自由进出涉案房屋的花园,势必影响杜先生所购房屋“私家花园”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降低涉案房屋的品质。对于这一影响房屋品质、违背购房者合理预期,且显著区别于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花园的因素,置诚公司理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在购房信息充分、完整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而置诚公司并未在订约时明确告知过杜先生所购房屋存在私密性与安全性方面的缺陷,从而导致杜先生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公司订约,置诚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杜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置诚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置诚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该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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