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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       案情简介:被告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出具了相应的收条。后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收到的货款。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告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为查明事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的买卖合同关系,特别是第二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更与本案无任何的关联。原告没有提供出任何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成立、履行及所谓返点的任何书面证据。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与案外人王守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并不能必然推定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一被告与案外人王守峰之间签订了详实的书面合同,该合同的存在并不能得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也存在这样的买卖合同。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收条》,并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与第二被告无任何关联性。原告提供的的《收条》文义内容为“今收到货款20万元整”,该文义内容并不能证明第一被告收到的20万元货款系原告交付的,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三、原告提供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分别为吕伟升、张丽霞、王守峰及单德坤。经庭后与第一原告核实,第一位证人吕伟升并非第一被告的司机,其陈述是不真实的;张丽霞曾系原告的会计;王显峰系原告的朋友,且曾与原告有过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单德坤,其曾与原告同时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二被告,作证时其尚未撤诉。以上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可以显示,其并非亲身感知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大多都是听原告陈述的,属于传闻得来的。鉴于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当庭陈述情况,不宜采信上述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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