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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学生劳动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介绍致X公司进行实践操作,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半年后,李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而后该公司与李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100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反悔。李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该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而后李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为工伤,伤残等级为5级,符合安装假肢。该公司对认定不服,不予其他赔偿。故李某以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该协议是否违反规定?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在履行所签协议书的基础上,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83000元。

    二、就本起工伤事故,原告李某放弃向被告主张其他任何要求的权利。本案法院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

    律师说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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