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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老人受伤后是否应该享有误工费?

  •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并将原告门诊的熬药机损坏。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9级伤残,因原告是一名诊所的医生,在原告受伤期间只能停止出诊,原告认为虽然他已经退休,但是他自己经营一个诊所,出诊是有收入的,所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财务损坏赔偿。

    争议焦点:退休后的从业老人在受伤之后,是否应该享有误工费?

    法院判决:

    一、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

    二、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熬药机修理费;

    三、经查明原告已领取社保退休金,且未提交确因受伤务工致其收入减少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一般认定为不主张误工费。但是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的界定,只是对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能力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已,不同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依据,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因此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据予以赔偿,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当赔偿。本案原告虽已退休,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其一直在自主经营诊所,足以证明其有收入。但是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因伤致使收入减少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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