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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 案例标题: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由:民事案件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62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15-01-19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殷源源;叶波平;薛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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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2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址:◑◑◑◑◑◑b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址:◑◑◑◑◑◑院翰海花园大厦161605a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中航科技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张瑞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7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卫兵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泰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兴盛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助投资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卫兵公司于2015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瑞泰公司、博创兴盛公司、中助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卫兵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卫兵公司撤回对被告安瑞泰公司、博创兴盛公司、中助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由原告小卫兵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源源审判员:叶波平审判员:薛荣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俞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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