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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案例标题: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案件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15-01-27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程堂发;周晔;薛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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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址:◑◑◑◑◑◑b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址:◑◑◑◑◑◑1号楼601-10

     

    法定代表人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果转化中心1-5-508

     

    法定代表人童晓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7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2015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由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审判员:薛荣审判员:程堂发二0一五年一月廿七日书记员:卢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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