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来源: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 贾玉花 查看:1488次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09:31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宋女士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半年前她借给朋友3万块钱用于资金周转,朋友当时写了借条,答应3个月后归还。但是半年过去了,朋友不光钱没还、现在人也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宋女士问:如果借款人一直不出现,她的3万块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虽然借款人下落不明,但是宋女士与其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宋女士可以向借款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公告传唤对方仍不出现的,经法院查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宋女士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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