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须用法制保障
来源:河北省井陉县法院 李忠勇 查看:4046次 时间:2018年03月15日 17:36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每年这个时候都会有一批知名或不知名的商家被媒体曝光,随之商家陷入舆论漩涡、出现经营危机被查处,而广大消费者则会拍手称快。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不良厂商为了多赚钱,怀有侥幸心理浑水摸鱼,造假掺假,干一些昧良心不法勾当,欺骗坑害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个别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媒体的力量,通过报纸或网络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使事件得以解决,不良厂商家受到处罚。然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仅靠媒体的监督,更须用法制来保障。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要有法可依。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消费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应与时俱进,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要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努力从源头把好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对于不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还要改善检测条件,提高消费维权的科技含量和检测水平。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要加强普法宣传。目前有些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了解不够,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地通过合法机构来维护自身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消费者受到侵害忍气吞声只会纵容侵害行为泛滥,勇于检举揭发,诉诸法律才是新时代我们应该有的生活方式。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消费者,“3.15”一年只有一次,但只要每一个消费者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做到知法、守法、信法、用法,让天天都成为维权日,大家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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