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送法官 浓浓鱼水情
供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黄天涵 查看:2583次 时间:2018年05月30日 11:44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陈先生特地赶到虎丘法院,为少年庭的汤英姿法官送来了一面鲜红的锦旗,盛赞法院“秉公执法、公正严明”。
陈先生在2015年底驾驶皖KF90xx牵引车及皖KAQxx半挂车经过苏州时,不小心与原告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但是由于车身比较大,碰撞又是同向的,所以陈先生并没有能够及时发现撞到了人,驶离了事故现场。
原告报案后,交警部门通过排查,找到了陈先生并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驾电动自行车左侧前手把黑色胶套表面附着红色物质与陈先生所驾驶的皖KAQxx半挂车右侧工具箱自身红色漆进行油漆对比司法鉴定及对皖KF90xx牵引车、皖KAQxx半挂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碰撞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3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交警部门才正式确定,陈先生开的车就是肇事车辆,并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因为情况比较特殊,虽然陈先生也驶离了现场,但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里并没有将其认定为逃逸。
陈先生驾驶的牵引车及半挂车在二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首先指出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时间有问题,责任认定书作出时间早于司法鉴定报告作出时间;其次认为陈先生当时驶离事故现场,应认定为逃逸,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汤法官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陈先生虽驾车驶离现场,但因其驾驶的牵引车及半挂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系同向行驶,且车身较长,故其牵引车后面的半挂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时,其并不知情,后交警部门通过排查及痕迹鉴定,才确定肇事车辆,并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有逃逸情节。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所作的认定,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系肇事逃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交警部门实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书写的时间虽有出入,但仅系一般瑕疵,并不影响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最终,汤法官判决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原告作出赔偿。各方均服判息诉。
通过承办法官的积极工作和耐心审理,每一方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起民事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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