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摩托车跌入小区景观池不幸身亡 经法院调解同饮者与物业均赔偿
供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艾家静 查看:1106次 时间:2018年07月19日 17:3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工人李某在工地上干了一天活,十分疲惫。本想和工友聚聚喝点小酒放松一下,没想到贪杯过量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掉进小区的景观池中不幸身亡。其妻子儿女遂将同桌饮酒的五人与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一起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0万元。后经法院数次开庭及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余万元。
原告:同饮者未尽到劝阻、照顾等义务
“我们几个人在镇上的一个建筑工地一起干活。出事当晚,下班后家里都没人烧饭,所以相约着去餐馆。”据与李某共同饮酒的王某在庭审期间陈述,当天的天气状况很不好,雨夹雪,他们几个人点了一瓶黄酒、一瓶高度数的白酒。“平时李某的酒量蛮好,我们大概是晚上七点多散的,到了八点我接到电话,说李某出事了。”
“你们当时是否互相劝酒?”对于审判员的询问,几位被告均表示“没有劝酒,我们都是自己倒酒的。谁喝多少倒多少。”
经查,去年1月22日晚间,李某与王某等五人在某酒店一起就餐共同饮酒。当晚19时许,李某就餐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当时天气雨夹雪视线不清,加之又饮酒,当其行驶至所居住小区时不慎跌入景观池死亡。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溺水死亡可能性较大。此外,血液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当时车辆制动是正常的,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192Mg/100ml。
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属于醉酒驾车,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妻儿认为,王某等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各被告对李某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各被告没有在饭后对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作为景观池的管理者,未能在周围设置防护措施及醒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对李某落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物业:已尽责,醉酒驾车才是悲剧根本
物业方面辩称,景观池里的水深度不会超过20公分,“景观池水是雨水,我们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注水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溺水事故的。同时,其从2014年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长期生活在该小区的居民,对周围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因此其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小区的建设规划施工竣工等均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景观池也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针对物业方面的责任,原告补充指出,景观池西边是有一排景观灯的,但事发当晚这些灯没有亮,周边也没有任何围栏,这就导致了李某没有任何阻挡地掉下。对此,物业方面表示,设施有损坏很正常,维修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死者驾驶的摩托车有足够的灯光进行照明。无论如何,其严重醉酒驾车,加之恶劣天气,才是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
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各被告均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幸表示哀悼与同情,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经法院主持,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等五人各自赔偿1万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游进国提醒市民,未劝阻饮酒人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都是未尽合理的注意、提醒和相互关照义务的表现,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同饮者们也可能因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连线法官】
如果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一旦发生意外,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工人李某在工地上干了一天活,十分疲惫。本想和工友聚聚喝点小酒放松一下,没想到贪杯过量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掉进小区的景观池中不幸身亡。其妻子儿女遂将同桌饮酒的五人与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一起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0万元。后经法院数次开庭及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余万元。
原告:同饮者未尽到劝阻、照顾等义务
“我们几个人在镇上的一个建筑工地一起干活。出事当晚,下班后家里都没人烧饭,所以相约着去餐馆。”据与李某共同饮酒的王某在庭审期间陈述,当天的天气状况很不好,雨夹雪,他们几个人点了一瓶黄酒、一瓶高度数的白酒。“平时李某的酒量蛮好,我们大概是晚上七点多散的,到了八点我接到电话,说李某出事了。”
“你们当时是否互相劝酒?”对于审判员的询问,几位被告均表示“没有劝酒,我们都是自己倒酒的。谁喝多少倒多少。”
经查,去年1月22日晚间,李某与王某等五人在某酒店一起就餐共同饮酒。当晚19时许,李某就餐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当时天气雨夹雪视线不清,加之又饮酒,当其行驶至所居住小区时不慎跌入景观池死亡。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溺水死亡可能性较大。此外,血液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当时车辆制动是正常的,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192Mg/100ml。
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属于醉酒驾车,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妻儿认为,王某等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各被告对李某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各被告没有在饭后对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作为景观池的管理者,未能在周围设置防护措施及醒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对李某落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物业:已尽责,醉酒驾车才是悲剧根本
物业方面辩称,景观池里的水深度不会超过20公分,“景观池水是雨水,我们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注水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溺水事故的。同时,其从2014年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长期生活在该小区的居民,对周围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因此其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小区的建设规划施工竣工等均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景观池也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针对物业方面的责任,原告补充指出,景观池西边是有一排景观灯的,但事发当晚这些灯没有亮,周边也没有任何围栏,这就导致了李某没有任何阻挡地掉下。对此,物业方面表示,设施有损坏很正常,维修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死者驾驶的摩托车有足够的灯光进行照明。无论如何,其严重醉酒驾车,加之恶劣天气,才是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
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各被告均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幸表示哀悼与同情,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经法院主持,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等五人各自赔偿1万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游进国提醒市民,未劝阻饮酒人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都是未尽合理的注意、提醒和相互关照义务的表现,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同饮者们也可能因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连线法官】
如果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一旦发生意外,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工人李某在工地上干了一天活,十分疲惫。本想和工友聚聚喝点小酒放松一下,没想到贪杯过量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掉进小区的景观池中不幸身亡。其妻子儿女遂将同桌饮酒的五人与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一起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0万元。后经法院数次开庭及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余万元。
原告:同饮者未尽到劝阻、照顾等义务
“我们几个人在镇上的一个建筑工地一起干活。出事当晚,下班后家里都没人烧饭,所以相约着去餐馆。”据与李某共同饮酒的王某在庭审期间陈述,当天的天气状况很不好,雨夹雪,他们几个人点了一瓶黄酒、一瓶高度数的白酒。“平时李某的酒量蛮好,我们大概是晚上七点多散的,到了八点我接到电话,说李某出事了。”
“你们当时是否互相劝酒?”对于审判员的询问,几位被告均表示“没有劝酒,我们都是自己倒酒的。谁喝多少倒多少。”
经查,去年1月22日晚间,李某与王某等五人在某酒店一起就餐共同饮酒。当晚19时许,李某就餐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当时天气雨夹雪视线不清,加之又饮酒,当其行驶至所居住小区时不慎跌入景观池死亡。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溺水死亡可能性较大。此外,血液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当时车辆制动是正常的,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192Mg/100ml。
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属于醉酒驾车,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妻儿认为,王某等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各被告对李某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各被告没有在饭后对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作为景观池的管理者,未能在周围设置防护措施及醒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对李某落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物业:已尽责,醉酒驾车才是悲剧根本
物业方面辩称,景观池里的水深度不会超过20公分,“景观池水是雨水,我们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注水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溺水事故的。同时,其从2014年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长期生活在该小区的居民,对周围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因此其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小区的建设规划施工竣工等均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景观池也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针对物业方面的责任,原告补充指出,景观池西边是有一排景观灯的,但事发当晚这些灯没有亮,周边也没有任何围栏,这就导致了李某没有任何阻挡地掉下。对此,物业方面表示,设施有损坏很正常,维修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死者驾驶的摩托车有足够的灯光进行照明。无论如何,其严重醉酒驾车,加之恶劣天气,才是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
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各被告均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幸表示哀悼与同情,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经法院主持,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等五人各自赔偿1万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游进国提醒市民,未劝阻饮酒人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都是未尽合理的注意、提醒和相互关照义务的表现,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同饮者们也可能因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连线法官】
如果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一旦发生意外,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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