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走私柴油仍予以购买 千万资金“打水漂”,恶意串通!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供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赵建荣 艾家静 查看:4388次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1:5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原、被告双方有长期油品贸易往来,后被告因贩卖走私柴油被追究刑事责任,收了钱答应供应给原告的油品“泡了汤”;原告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却仍不舍千万资金就此“打水漂”,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等共计950余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上家走私身陷囹圄
50岁出头的大江是油品江湖的“老油条”,多年来一直从事柴油买卖,还和老婆严某成立了两家专营公司,对市场里的各类门道他都了如指掌。2014年4月,大江经人介绍与大宁相识,这个大宁人脉颇广,特别是其背后的老板欧某某,做油品生意大有“花头”。双方多次接触洽谈后达成口头协议:不签书面买卖合同,大宁这边承诺通过多种渠道分批进油、供油,大江则必须预付油款,未实际供应的油品货物价值以借条的形式由大宁出具给大江。就这样短短几个月间,大江通过大宁购买了价值不菲的柴油,直到欧某某、大宁等人因走私身陷囹圄。嗣后,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宁便拿着借条起诉要账。
经查明,一份2017年7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大宁明知欧某某等人走私,仍然帮助销售、提供运输或者其他方便……认定欧某某、大宁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给予刑事处罚,并判令追缴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上缴国库。还查明,2015年11月,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作出起诉意见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江长期从事成品油买卖活动……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后该局撤回对大江的起诉。
“我们谈一船油的价格比市场价要便宜200-300元/吨,交300万元的押金,再在此基础上便宜30元/吨。”据大宁归案后陈述,当时他和欧某某与大江达成口头协议,不仅价格低廉,“在供货数量方面,如果没有台风,没有严打,一个月能保证五到六船。那一旦出了事,就算大江的呗。”而根据大江本人在一份口供中陈述,“我一看到油样,心里就明白了,和中石油、中石化,包括山东炼厂的油不一样,颜色比较白,他们油的来源肯定有问题。”大江表示,“只不过大宁他们可以提供报港、签证等相应手续,我本人没啥风险。”
知赃买赃合同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案涉借条均系原、被告之间买卖油品所产生,首先,从原、被告之间洽谈及业务开展情况来看,根据讯问笔录,原告大江在与大宁等人接触时就清楚知晓油品来源可疑,并且了解对方通过一定程序洗白后可以获得相关手续。由此可推断,原告大江在与被告大宁多次油品买卖业务过程中,其主观上明知大宁提供的油品为走私油,只是基于大宁可以提供相应的手续而抱有侥幸心理。
其次,从原告大江的工作经历来看,在其经营两家公司长期从事油品买卖的过程中,对于大宁向其多次出卖的油品品质、价格、来源等具备专业的判断、高度的注意,但大宁并非正规油品公司的业务人员,向其提供的油品价格亦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可以推断大江主观上明知大宁向其提供的油品为走私油。再次,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以及账户流水来看,双方在买卖油品过程中,大江、严某多次向大宁、欧某某等人银行卡汇款。
“综合双方业务洽谈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款项往来情况、当事人的工作经历等因素,可认定原告主观上属于明知是走私柴油而予以购买。”承办法官指出:故原告大江与走私者之间买卖柴油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并且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
【法官连线】
成品油走私不仅扰乱国内市场秩序,也对航运安全和水上环境带来隐患。更为重要的是,来历不明、规格型号不清的走私油,油品质量难以保证,一旦流入国内,将对民众用油安全造成很大隐患。而一些买家在明知是走私油的情况下,依旧大量购买,他们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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