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适用
来源:马丽梅、杨星 马丽梅、杨星 查看:559次 时间:2019年01月14日 17:21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某饭店门口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因打架致鼻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经查明,被告人2014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当时系未成人,2015年因被告人王某符合特赦条件,对其予以特赦。
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适用累犯的规定,对其量刑有一定影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适用,概括而言,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几点才能构成一般累犯:第一,犯罪分子犯前科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第二,犯罪分子此次犯罪与前科罪名一样,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三,犯罪分子前科罪与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在前科罪名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新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前罪和此罪都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是在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符合后两点,但因被告人王某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故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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