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天犯三案 精神病人犯罪也要判刑
来源:杨立英、康丽 吴希凤 查看:698次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7:28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随着法官的法槌重重落下,这位两天犯下三罪的“疯狂犯罪人”终于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年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着铁锤来到新晃县一家麻将售卖店门口将被害人汪某放在门口的一台麻将机砸坏;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路过一家三轮车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此地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砸坏;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经过汪某的麻将售卖店门口时将门面的卷闸门砸坏。2月14日,消停了一天的李某又开始了疯狂作案。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浇在姚某停放在住宅外的车牌号为湘N9J***蓝色“长安牌”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然后将点燃的卫生纸引燃,导致轿车起火烧毁并将住宅一楼卷闸门烧毁;凌晨2点至3点间李某还用随身带着的铁锤先后又砸坏了一辆两轮男式摩托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两辆女式摩托车;凌晨3时许,李某在新晃县晃州镇“湘南医院”门前地段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挟持胁迫至其位于医院后面的家中二楼卧室,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强奸。被害人于当日8时许逃出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天上午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至此,李某某的疯狂行为终于拉下帷幕。后,李某某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作案时精神状态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持续性,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由于被告诉人李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文章开头一幕的判决。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需要根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进行判定。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以下三种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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