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录音 三河法院解锁远程调解新模式
来源:三河法院 王春柳 查看:339次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15:54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三河法院在办理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过程中,法官利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通过微信远程调解+电话录音作证的形式,顺利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8年5月份,赵某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小区的房屋租赁给杜某,双方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杜某以所租门面房为住所地,注册了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3月份,租赁合同第二年度付款期限届满,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协商解除了合同,但杜某未及时注销营业执照。赵某认为,按照规定,该地址无法再注册新的公司及营业执照,导致至今无法将门店继续出租,杜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自己造成损失,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准予主张的诉求。
本案经过三河法院立案后,转由杨庄法庭审理。法官经过开庭审理调查,得知被告杜某在合同解除后,已经委托中介对其以涉案房屋注册的公司进行注销,只是手续较多,时间较长;另查明,已注册的公司在注销过程中,不影响其他公司在该住所地进行注册;被告抗辩称原告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过高,要求其退还10000元。原告赵某表示,对“一个住所地不能同时注册两个公司”这一认知是通过熟人咨询答复的;另主张履约保证金与本案无关,坚决不同意退还。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可能。但鉴于被告杜某不在本地,法官决定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对本案进行调解。法官首先通过反复打电话,对双方进行证据分析和事实解读,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与双方分别添加了微信好友,建立了微信群,并将电话沟通的意见整理成调解笔录发送到了微信群里。双方在微信群里确认无误后,法官通过电话录音,向身在外地的被告杜某宣读了笔录内容,核实了送达地址、电话,并将通话录音刻录光盘入卷。事后,法官通知居住在本地的原告赵某到庭签阅了笔录。
最终,该起纠纷以“微信调解+录音作证”的新模式成功调解结案,既避免了当事人来回奔波,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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