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来源: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崔翔 查看:499次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09:21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时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在“三大攻坚战”中金融风险作为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为破解金融案件执行难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全区启动了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为期几个月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就解决涉金融案件执行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金融案件执行难原因
(一)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由于金融部门管理不严,导致信贷人员在贷款前调查时没有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及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调查,贷款后也没有及时对金融债权进行跟踪维权,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情贷”、“关系贷”、“指令贷”“冒名贷”、“回扣贷”等情况,以致造成执行时部分被执行人信息难寻、财产难控的局面,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对贷款真实性提出质疑,甚至有些被执行人同所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根本不认识,不知道贷款被什么人使用的情况,这导致执行时,被执行人抗拒还贷情绪比较严重。另一方面,在贷款前,部分金融机构缺少风险告知和地址送达确认,也给后期执行在程序上带来一定的困难。
2、部分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更迭较快,导致新老信贷员没有梯队培养和交接。执行过程中,新接手的信贷员往往对之前放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了解不多,对于被执行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及履行能力、财产情况、现住所地、联系方式仅部分掌握或不掌握,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3、部分金融机构对此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不够重视,导致信贷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有些信贷员在梳理案件时没有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列为重点案件,一些暂不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如低保户、患有疾病等情况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到此次专项行动中,导致执行效果与预期存在差距。
4、部分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在对执行结果的追求上,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回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等结果,给执行工作造成难度。多家金融机构对案件款计算不准确,导致出现执行收取案件款后又向被告返还案件款。
5、联动执行机制不健全。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工作,既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需要公安、房产、土地、银行、新闻媒体、社区等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金融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才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大都因为投资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陷入困境,无力还贷。以扎兰屯为例,由于本次执行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居住在农村,部分被执行人的房产属于集体土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助长了赖账行为。
2、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有的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长年外出,甚至多少年都不回家一次,有的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搞假分家、假离婚,致使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与表面情况不一致,导致人难找、财难查的局面。
3、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被执行人认为金融机构的钱都是国家的,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虽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实际款项是别人用的,法院应该去执行实际用款人,对法院的执行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这些都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
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需要完善系列规章制度,更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努力。
(一)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管理。金融案件执行难从表面上看是执行环节的问题,而实际上根源仍在金融机构自身授信环节上。金融机构要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对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履约能力、守信程度及社会声誉等相关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对于合乎规定的借款人才考虑予以发放贷款。相关的金融机构不能单看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放款,对于其提供的资料必须深入调查进一步核实,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很多时候资料也不能代表全部,也不能排除其他风险的存在,这时候就需要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其他方面的调查,或实地考察,以及多方位的调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还要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住址、联系电话、个人身份基本情况等基本的个人信息登记并保存完整,这从而保证即使需要提出金融诉讼,能够很快联系到被执行人,或者督促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减少不必要麻烦。另外为了以后发生诉讼纠纷时,能及时为法院提供借款人的财产线索,银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贷款的用途、资产情况及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等这些基本的信息,都要认真逐一核实,并把核实的基本信息情况写成书面的资料保存下来,以免发生纠纷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此外,金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专门联络员制度,专人负责管理金融案件执行维权工作。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举证,对新发现的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有价值的线索,要及向法院提供,使金融案件能够快速顺利执行。
(二)建立并完善联动执行机制。由于目前“协助执行人难求”的状况依然存在,所以建立并完善联动执行机制很有必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与相关联动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化地争取协助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最终达到共享信息,共商对策,相互协助,健康有序的联动执行体系。金融机构是联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法院执行实施的重要手段,这需要法院和金融机构保持紧密的联系并建立完善的工作协助机制。
(三)灵活掌握执行时机、适用执行方案。金融机构应适时通过协议接收、返还差价款的方式接收被执行人的财物。
配合执行局在黄金时间段集约执行措施,金融执行案件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为农民,而这些农民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长年外出务工,行踪不定,财产难以查控,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所以对于这种案件,应充分利用执行时机,抓住秋收、春节这两个“执行黄金时间段”,集中力量突击执行。同时利用联动执行机制,多方位、多渠道地查询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采取两手抓,效果会更好。尝试采取舆论监督执行措施。俗话说“树要皮、人要脸”。要抓住个别被执行人不怕拘留、不怕罚款,就怕舆论曝光,死要面子的心理,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名单及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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