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房产公证无小事
供稿: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李晨瑞 查看:11743次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09:36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最近,公证处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人称自己想要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朋友代为出售房产,公证员询问了一下他的具体情况,得知涉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于是便告知他,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便无法证明房产的所有权,这样的房产无法办理委托出售公证。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需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除此之外还需要该房产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且无其他限制处分情形。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是严格依法办事,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故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公证处无法办理相关房产公证事项。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涉及房产的公证内容也十分广泛,其中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等。在办理大多数涉及房产的公证时,房产的产权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另外还需要房产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且无其他限制处分情形。针对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会进行审查、核实,然后才会出具公证书。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等措施,使权利人能够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权利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行为的合法性,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房产纠纷的发生。(通讯员:李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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