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冲突致面部受伤 索赔整容费举证不能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408次 时间:2017年03月25日 15:39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16年初,邓某到某银行自助取款机办理业务,在等待过程中,邓某认为正在取款的女子王某边打电话边长时间占用取款机而与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邓某用手机追拍王某,并声称要将王某不道德的行为曝光,王某将其手机拍落,邓某一怒之下动手打了王某;王某的丈夫李某本在路边等候,见妻子王某被打后便与邓某厮打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之后,邓某到楚雄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皮肤抓伤、鼻梁假体向右侧偏移。随后邓某到某美容整疗医院进行修复治疗。事后,邓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伤后经济损失18440元,其中包括隆鼻费及疤痕修复费12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冷静处理矛盾,致使纠纷愈演愈烈,原告在纠纷中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的伤后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赔偿伤后经济损失应以合理支出为限,任意扩大的损失、不必要的支出不纳入赔偿范围。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3840元,提供证据证明其到医院诊断治疗支出医疗费、药店买药共计1136.91元;对于医疗整形费用,仅能提交某医疗美容诊所出具的诊断证明、术前协议。经审判法官向原告释明举证责任、举证风险,并再次明确举证期限限期举证,原告仍未提交相应证据。最终,楚雄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在矛盾纠纷中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意见支持,故法院对原告关于隆鼻费、疤痕修复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余经济损失1136.91元,按原、被告各自过错进行分担,判决由原告邓某自行承担340.91元,由被告李某承担796元。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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