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价值无法认定起纠纷 法官组织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 查看:1478次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15:35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 : 2017年1月22日, 云南盘宸环卫产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汪某驾驶永善县环卫和市容管理站所有的云CK6479号货车行驶至永善县溪洛渡镇粮食局岔路口处时,与原告董某驾驶的云C897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董某受伤以及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董某被送往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董某又到昆明等地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2872.50元。2017年3月1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尔后,董某要求云南盘宸环卫产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2172.5元,翡翠手镯的损失11060元,合计23232.50元未果后诉至法院。
永善县环卫和市容管理站辩称,云CK6479号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理赔。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于董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董某要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即翡翠手镯的损失11060元不予认可。
【竭力调解化矛盾】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董某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其在“样样好”国际珠宝商城购买该翡翠手镯的收据以及手镯的珠宝玉石鉴定书、手镯编号条码。在调解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欲对董某的翡翠手镯价值提出司法鉴定,但又顾忌鉴定费用过高使得诉讼成本增加而僵持。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关于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与情理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好言相劝。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定于2017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5735.18元,翡翠手镯部分的财产损失10000元,共计15735.1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通讯员: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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