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于欢案余音未了 河南漯河又响喊冤声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小袁 查看:4292次 时间:2017年08月17日 19:12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山东的“于欢” 非法讨债案余音未了,河南漯河又响冤声。 当事人罗志深即使与别人有经济纠纷,但对方采取的手段已演变为犯罪性质: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哪一条都构成犯罪!让人奇怪的是公安部门的行为。当事人报案之后公安人员的行为让人匪夷所思,尤其当事人在去了解案情时,对方的人竟很快赶到进行威胁,各种因由,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在这种前提下,当事人罗志深还能指望得到什么公平的处理结果吗?
山东的“于欢” 最终得到公平的结果,说明在以法治国的今天,任何的不法行为终将曝光在阳光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正义迟早会来,那些践踏法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于欢案:2016年4月,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外人借钱,到期后无力偿还,对方雇佣讨债公司非法相逼,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苏银霞儿子于欢持刀将讨债队头子捅死,伤数人,被判刑五年。社会各界对于欢一片赞扬。
当事人来信:
刑事控告书
控 告 人:罗志深
被控告人:河南省漯河市干河陈分局柳江派出所
被控告人:姜军鸽,女
控告事由:
1、控告河南省漯河市干河陈分局柳江派出所不作为;
2、对被控告人姜军鸽涉嫌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抢夺车辆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4日下午五点四十分左右,控告人驾车行驶到郑州市中州大道北三环北200米处路西蓝天加气站停车上厕所时,突然出现以姜军鸽为首的六、七个人上前强行殴打我,将我的车钥匙和我的随身物品(手机3部、银行卡2张、驾驶证、行车证及现金800余元)全部抢走。同时,我呼叫“救命”“救命”,此时姜军鸽用手拿着卫生纸捂住我的嘴,有两三个比较强壮的男性用手殴打我的头部及面部,其余人来拉带拽的将我拖至我的车旁,强行将我按到车的最后一排,其余人一块上车将车开离郑州。车在行驶的路上,他们不停地殴打我,用手不停地打我的脸,逼迫我说出两张银行卡密码。大约晚上九点左右,车辆行驶到漯河后,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建筑废墟的地方,第二次将我拉到一个乱坟岗,这期间强迫我填写他们事前准备好已打印的欠款条,逼迫我以填空的方式写下 拾伍万捌仟元 的欠条,欠款日期写成2017年7月31日。同时又让我填写他们提前准备好的车辆质押协议,让我以填空的方式填写我的车辆发动机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并殴打我让我将还款时间写到2017年8月5日,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拾万元。同时,再次逼迫我说出我的银行卡密码。第三次将我拉到一个偏僻的玉米地,姜军鸽等人都对我进行殴打。其中一个人威胁我说“你这个老头不老实,下一次不绑架你这个老头,你想想我们会绑架谁,今天是没有拿铁锹,拿的话把你这个老头活埋了”。其间,他们不停地辱骂我、殴打我,威胁我。与此同时,我的家人与我一直联系不上,并向郑州市110报警。在晚上11点左右,他们开车回到漯河市区,姜军鸽打电话报警说“我们找到欠钱人,扣留了他的车辆”。大约过了十来分钟,110警察到达现场。我当着警察的面,恳求警察保护我的人身安全,解救我,警察对我被绑架一事,进行了盘问,并告知姜军鸽及伙同人员不得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当时姜军鸽的伙同人员还当着警察的面回答:“他走不了!”警察却说:“不得殴打我,不得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要求姜军鸽归还我一部手机,然后就走了。当我看到人民的救星,在我苦苦哀求保护人身安全时却直接走了,顿时感觉公安没有为民做主。公安走后,以姜军鸽为首的他们(5男1女)继续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将我押到一个足疗店,足疗店工作人员感觉不对劲,不让我们入住。后伙同人员又将我非法拘禁到漯河富通商务酒店,在酒店四楼一个房间里住了和我在内的五个人,前后四个男的看守我。到了凌晨3点左右,我的儿子得知我在漯河并到达漯河后再一次拨打110报警,柳江派出所民警再次出警,强行把我从富通商务酒店解救出来,但是并没有带走对方的其他人员。在我向派出所民警哭诉我的遭遇后,并做了笔录。警察将被姜军鸽抢走的我的随身物品及车钥匙要过来还给我,并拍照签字确认。随后,派出所民警让我自行离开。2017年8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平顶山开车到漯河市干河陈分局柳江派出所,将车停滞在派出所门口。随后前往派出所询问我的案件进展,恰巧碰到之前出警解救我的警察,我向他咨询我的案件,他说“你等一会,我出去办点事,我回来给你回复”。大约过了十来分钟,以姜军鸽为首的二十余人赶到派出所,姜军鸽冲到我的身边,挑衅着说:“打你的伤好多了啊?”随后被值班民警拉开。在四点半左右,以姜军鸽为首的六、七个人将我的车钥匙从我的包里抢走。此时我大声喊着:“救命啊,抢劫了”!“救命啊,抢劫了”!并跑向派出所求救,值班警察多人就在案发现场,不但没有阻止案件发生,任由姜军鸽为首的黑恶势力肆无忌惮的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并驱赶我去法院解决纠纷。我一看事情不妙,直接打车逃命了。当我逃命至舞阳县时,我再次拨打110报警说:“我的车在漯河市柳江派出所门口被抢劫”。110指挥中心拨通漯河市柳江派出所值班电话,值班民警告诉我:“不是让你去法院解决了吗?”随后挂断电话。
在本案中,以姜军鸽为首的黑社会成员长时间非法拘禁我、殴打我、辱骂我,对我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颁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38条规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只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或侮辱行为不受24小时限制人身自由立案标准的约束。
在本案中,以姜军鸽为首的六、七人强迫我填写他们事前准备好的打印的欠款条,逼迫我以填空的方式写下壹拾伍万捌仟元的欠条,欠款日期写成2017年7月31日。同时,让我填写他们提前打印好的车辆质押协议,让我以填空的方式填写我的车辆发动机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并殴打我让我将还款时间写到2017年8月5日,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拾万。第三次将我拉到一个偏僻的玉米的,都对我进行殴打。直到此时我又被这些人敲诈勒索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在本案中,河南省漯河市干河陈分局柳江派出所在第一次出警后,未按照规定将我带离非法拘禁处,未保护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我第二次去漯河市柳江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时,遭遇黑恶势力团伙抢劫,并且派出所多名民警在现场无动于衷,致使我的车辆在派出所门口被抢走。
以上所述事实都有宾馆摄像头、派出所摄像头、银行ATM机摄像头、高速公路监控、手机视频及公安笔录视频为证。
被控告人姜军鸽殴打我并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期间敲诈勒索我事实证据确凿。被控告人姜军鸽为首的黑社会,不但扰乱社会治安,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无辜百姓,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被控告人姜军鸽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单位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姜军鸽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因河南省漯河市干河陈分局柳江派出所不作为,促使我的全家老小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财产时刻受到威胁,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主持公正,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公安厅
控告人:罗志深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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