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村民用改造的射钉器当“玩具”枪获刑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718次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11:1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在老百姓的潜意识中均认为改制枪支和或者使用改制的枪支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其实则不然。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持一支用射钉器改制的疑似枪支和一支构件不全的射钉器,伙同两伙伴到永善县莲峰镇狮田村打鸟玩耍,被当地群众拦截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一支南山制造疑似枪支和一支构件不全的射钉器以及21颗空射钉弹。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南山制造射钉器改制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永善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使用具备枪支性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非法持有的改制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近几年,永善法院审理了多件关于用射钉器改制和非法持用射钉器改制枪支的案件,通过审理发现很多被告人均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白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更想不到已经构成了犯罪。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对枪支的改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和买卖枪支。为此,不要将改造或者非法持射钉枪作为“玩具”,不然,会将自己“玩”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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