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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河县某某医疗纠纷案件

    • 【案情摘要】:原告某某2010年1月在被告(某乡镇卫生院)医治,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实施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在缝合的过程当中将缝合线穿透膀胱壁左侧全层与周围组织结扎,导致了以缝合线在膀胱内为中心形成结石,因渗出、机化、感染、大网膜与肠壁粘连,肠管与膀胱及宫颈残段粘连,形成盆腔包裹性积液,造成原告在出院后不久就持续性腹痛,原告随后到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经检查认为盆腔积液及膀胱结石,经过院方专家会诊膀胱镜检查见膀胱左侧壁底部一缝线样异物自膀胱壁穿出,其上有结石形成,其他各壁呈慢性炎症改变,然后在该院出院实施了激光碎石+膀胱异物取出术。

      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此事,后原告丈夫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与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被告给原告补偿了部分医疗费,但原告遗留的后遗症造成原告现今无法从事劳动工作,并花费巨额医疗费,原告找被告要求给与公平赔偿,被告以已经解决此事置之不理,原告多次上访被告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原告找到本律师,在分析后认为原告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访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今后无法胜诉的结果,最终原告采纳魏伟律师意见。

      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白河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认为人民调解与原告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明显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判决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万元及误工、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损失,化解并平息了一起多次上访。

      【魏伟律师点评】:发生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依据《人民调解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程序不合法、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在法定的时间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人民调解协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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