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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聘用制医务人员,《劳动法》保护你

    •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是一对夫妻,2006年大学毕业后经过招聘来到平利县某医院任职从事医务工作,最近几年因院方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为二人提供进一步深造的平台,二人先后与院方发生一些不愉快摩擦,2010年,院方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二人的情况下突然解雇某甲,,,某甲接到解除通知后几个月依法向县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本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起诉,最终二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本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分析]

      一、聘用制医务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在查阅了二人与院方签的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在200661就依据《劳动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七项明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认为属于劳动关系。

      二、平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人事争议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否错误

      既然是劳动关系,就不能适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三、法院能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继续留用属于什么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论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延续,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件代理结果]

      本案二人起诉到平利县法院后,判决被告双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并归还工作保证金并补发拖欠二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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