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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上门女婿享有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

    • 案件摘要:

          2012年某村对村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上将原告分配权予以剥夺,理由是原告属于外村上门女婿,不享有分配权,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无果,原告找来,在了解案件情况原告户籍早已落户到本村后向当事人分析了案件情况,原告要求依法维权,本案已审理完毕,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明晰: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享受相关的成员权利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省高院纪要)“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本案原告完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具备的条件。

      2、国内类似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认定的条件均具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与《200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09]160号)》都以户籍或婚姻关系作为认定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认定的条件,不难看出,无论对于本省的规定及外省市的规定都具有相同属性,所以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是符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原告应当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村组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也就是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每一位成员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共同支配、共同管理、共同收益的权利。《省高院纪要》第9条同样规定了“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原告的集体分配收益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分配收益款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获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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