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喝酒致使身亡 爱心律师助解决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789次 时间:2015年01月16日 16:39
法律援助案例:2013年12月16日,陈某受钟某邀请前往钟某家中,为钟某寻找墓地。上午10时左右,钟某出于热情邀请陈某喝酒吃饭。在此期间钟某拿出酒精度为60度的二锅头招待陈某,两人一直喝酒到中午12点多。随后二人上山寻找墓地,但因为没有合适的土地,二人又结伴回到了钟某家。钟某再次拿出二锅头招待陈某,直到下午3点30分左右,两人才饮酒结束,各自分开。但是由于当天一直在下雨,陈某并没能安全到家,而是倒毙在另一条非通往其家的山路上,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人发现。
陈某的家属认为陈某是为钟某干活的过程中死亡的,而且是因为钟某提供了大量的白酒给陈某,才造成陈某醉酒,因此钟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家属坚持向钟某讨要一个说法。而钟某认为陈某系自身自愿饮酒,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到白峰镇司法所进行调处,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由于陈某的妻子已经将近70岁,生活孤苦无依,在白峰司法所的引导下向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随即指派宁波芦江法律服务所主任林君龙承办此案,以求能够在实现邻里和谐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林君龙接手案件后立即前往白峰派出所取证,了解陈某家庭状况及法医鉴定结果等,然后又前往司法所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争议点所在。综合相关材料之后,林君龙认为钟某存在两方面过错:首先,在没有弄清陈某酒量的情况下,提供60度酒精度的二锅头与其共饮,并在间隔2小时的时间内喝了3小时酒,必然导致其醉酒;其次,钟某明知陈某醉酒,且天下大雨的恶劣天气,又需要翻一条山岭,既不留宿也不陪同,放任陈某一人独自回家,并最终间接促成陈某死亡。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钟某一次性补偿陈某家属7500元。
中国法律在线网李律师对此案进行评析: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酒文化,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是“喝倒”成为了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共同饮酒人、劝酒人的责任越来越被关注。那么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共同饮酒及善意劝酒是一种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并不必然产生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相约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活动主体间会从善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当劝酒或者是在共饮人过量饮酒后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共同饮酒人或劝酒人明知被劝人已处于严重醉酒如行动不能自如、烂醉如泥、酒醉不醒等状态的情况下,劝酒人和共同饮酒人就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醉酒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如应当送醉酒人到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者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等。
在责任分配方面,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生活中原则上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在劝酒人和共饮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合理照顾义务时,一般认定为次要责任。在本案中,陈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饮酒过量,但是在其过量饮酒之后,钟某作为同饮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是放任陈某独自冒雨翻山回家,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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