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律师为儿童讨回抚养费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797次 时间:2015年02月04日 15:49
法律援助案例:“父母经法院判离,虽然法院判决由父亲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育费,但父亲怀疑我不是亲生的,不仅不照顾我,还经常打骂我,2007年我被母亲接走抚养后,父亲就一直拖欠抚养费”。近日,在东莞法律援助处寮步办事处的帮助下,受援人小裕(13周岁)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2000年小裕父母梁先生与冯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由梁先生抚养小裕并承担抚养费,后梁先生怀疑小裕不是其亲生的,不仅没尽义务照顾好小裕,还经常对其打骂,致使小裕性格孤癖、成绩严重下滑,冯女士见状于2007年将小裕接来与自己同住并抚养至今。因冯女士体弱多病,无法外出工作,也没有再婚,只能靠亲朋的接济和接些手工活来维持生计,而梁先生虽有抚养能力但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冯女士实在无法独力抚养小裕,无奈之下,冯女士带着小裕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求助!
法律援助处经过审批,指派了寮步法援办事处人员承办该案。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了小裕父母梁先生与冯女士。冯女士希望梁先生能接回小孩,尽责照顾好小孩;梁先生却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的,不需承担抚养义务,即便需要承担义务,也因孩子离家出走而履行不能。
眼见调解不成,承办人员认为,受援人母亲并无经济来源,而需支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逐年增加,要求追讨并增加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
2012年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梁先生坚持儿子不是亲生的,而且认为过去几年已尽到必要的抚养责任,目前孩子离家出走,无须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承办人指出:被告认为受援人小裕不是其亲生儿子,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被告有权申请亲子鉴定;目前,冯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养育儿子,希望由被告抚养受援人或增加受援人的抚养费。
经司法鉴定,小裕的确是梁先生的亲生儿子。在法院主持下,经承办人一番情理法的解释和劝告,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小裕的抚养权改为由冯女士承担;由梁先生向冯女士支付小裕2007年至今的抚养费2万余元; 2013年后由梁先生每月支付小裕抚养费800元至小裕年满18周岁。冯女士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连声感谢法律援助处与承办人对其母子的帮助,梁先生也表示将按照法院调解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至此,这起抚养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爱心律师对此案进行评析:婚姻家庭纠纷较其他纠纷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纠纷当事人之间具有血缘亲情关系,如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纠纷当事人相互间的感情免受破坏,是这类案件的难点。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介入,在缓和双方情绪后指出纠纷焦点所在,帮助当事人依法、依情、依理地作出正确决定,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从而使双方利益和亲情最大程度的得到保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百姓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对承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抱有一贯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倾注更多的工作投入,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和援助人员“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我镇法律援助工作将不断深入、创新,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行本出版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详情]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审议《中 …[详情]
侯振峰董事长做客《影响力对法律在线网董事长侯振峰到中央电视台1号演播厅正式录制CCTV《影响力对话》节目,为进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