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伯母伤害孩子 爱心律师竭力相助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955次 时间:2015年02月07日 16:34
法律援助案例:2011年11月11日,在涵江区石庭顶西坡住处四楼,年仅9岁的张某正欲出发上学,被故意伤害人乔某某(张某伯母)用布套住脸部并反拖着进了卫生间,故意伤害人乔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按倒在地,将暖瓶中的开水往被害人身上猛倒,致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胸部、腹部、手臂、腿部等处被严重烫伤,后故意伤害人乔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拉出卫生间,在楼梯口被害人张某踏空从四楼楼梯滚落至三楼过道。经抢救,张某治疗住院花费人民币148 910.57元。2012年5月23日,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婷的伤残程度属二级伤残。
法律援助过程:2011年2月1日,烫伤女童张某的父亲张再林向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张再林向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断断续续诉说了年幼女儿受害的事实,说到医院曾下过病危通知、女儿身受重伤现还躺在病床上,情况不容乐观时,这位陕西汉子哽咽了。在此之前,这起故意伤害事件已被网络、报纸等媒体多方报道,中心主任极其关注此案,立即为烫伤女童张婷开启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细心负责的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惠娟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员立即来到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张某的父亲张再林了解具体情况,但由于张再林法律意识淡薄且终日在医院照顾女儿张某,对案件的具体进展一无所知。尽心尽责的承办人员随即来到涵江区检察院了解该案,得知:1、本案中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乔某某已于2011年11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于2012年1月11日聘请有关人员对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是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3、至2012年2月1日,该案已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故意伤害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员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情况和收集的部分案件材料,分析认为张某可在诉讼过程中一并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缩短诉讼时间,也能早日拿到损害赔偿金。
承办人员尽心尽责地多次来到张某所在的九五医院,看望接受治疗中的张某,同时与张再林进行交流,告知其该案的发展。与此同时,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也时时跟进该案,经常联系承办人员,关心张某的治疗情况、关注该案的进展。
2012年5月15日,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对张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的伤残程度属二级伤残。在此期间,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25日重新向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8月6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7月11日,法律工作者王惠娟陪同张某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复术第九人民医院的专家门诊时,专家对张某后期行瘢痕整复术设立了初步方案,但对行瘢痕复术费用,专家告知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再林,必须法院办案人员才能出具对行瘢痕复术费用的证明。2012年8月12日,法律工作者王惠娟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商讨后,认为乔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张某头面部等全身多处烫伤,张某随已出院,但根据出院医嘱,应后期行瘢痕复术。于是,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提请收集、调取证据,请求涵江区人民法院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收集、调取张某准备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后期行瘢痕整复术方案的证据。
2012年10月11日,法律工作者王惠娟接收到涵江区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定于2012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王惠娟在经过与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再林的多次反复交流,认真分析了案情,审查了有关证据,在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后确定了代理意见: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告乔某某依法应承担原告张某因身体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48 910.57元、护理费32 50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740元、营养费2 680元、交通费3 901元以及住宿费128元、伤残赔偿金448 326元、伤残鉴定费2 100元、后期行瘢痕整复术预计800 000元及后期治疗期间合理费用预期163 237元。3、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张某,应承担精神抚慰金200 000元。
法律援助最终结果:2012年10月24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被告人乔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六十四万陆仟六百二十亿元四角九分;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惠娟的代理意见中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主张的赔偿行瘢痕整复术机继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可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此法院不支持。
爱心律师办案心得:法律工作者王惠娟自接受中心指派后,为该案不停地奔波,但她丝毫都不觉得辛苦。她曾告诉法院中心工作人员,她不觉得苦与累,只希望张某能顺利维权、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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