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慎失足 爱心律师真情助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800次 时间:2015年02月13日 15:23
法律援助案例:被告人黄某系未成年人,笏石镇大丘村人,犯罪时就读于福建船政管理学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邱忠杭经策划于2006年12月18日凌晨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旧莆田十中附近乘机抢劫过路人员的财物,刚好檀东兴路过被二位被告人拦住。被告人邱忠杭手持水果刀,被告人黄某拿着镀锌管威胁檀东兴拿钱。檀东兴不肯,被告人黄某即用镀锌管朝其手臂打一下,后檀东兴惧怕掏出钱包,被告人邱忠杭见钱包内没有钱便对檀东兴放走。事后檀东兴报警,被告人邱忠杭、黄某在秀屿区笏石顶社新街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于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拒绝为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秀屿区法院指定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黄某指派辩护律师。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法院指定后,决定指派区法律援助中心梁文胜律师全程办理此案。
办案过程:接案后,梁文胜律师迅速介入案件的调查。首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据被告人黄某的陈述,其母亲务农,父亲是建筑工,有一姐姐,家境一般,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就读于福建船政管理学校,在校期间,成绩一般,没有违纪,没有犯罪前科,并说明其参与犯罪的动机是因为迷恋网吧没钱花,是在同案犯的提议下参与的。同时还保证,这次犯罪是因一念之差造成的,以后绝不会再次发生,如果能重返校园完成学业,是他的最大愿望。其次,梁文胜律师进行家访,争取被告人黄某亲人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挽救教育。在联系其亲人时,有一段曲折经历,首先根据被告黄某提供电话号码,在拨打这一号码时,被告人父亲接电声称电话打错,拒绝家访。隔二天再打时,被告人的姐姐接电说明其父亲因愤怒而不予理睬。为此,梁文胜律师要求其姐姐认真做被黄某父亲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人黄某父亲同意接受律师家访。经家访得知,该孩子自幼一直读书至今,为人诚实,没有违纪前科。在走访大丘村委会时,村干部的说法与被告人亲人说法相同,村委会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帮教的书面证明。第三,梁律师与福建船政管理学校取得联系。校方意见也是被告人没有违法违纪前科,学习成绩一般,同意继续接收被告人在该校完成学业,并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被告人亲人得到这一消息后,态度发生转变,他想,孩子有救了。进而,梁律师继续劝说被告人父亲要其自觉交纳罚金以便法院从宽处理。经过了认真调查后,在庭审上,梁律师据理力争,提出许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力争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黄某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2、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黄某参与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5、被告人黄某犯罪属于未遂性质,应减轻处罚。同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便更好挽救被告人,让其继续读书。秀屿区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秀刑初字节05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期2年,缓刑3年。
律师点评:对未成年的教育应有“三位一体”教育模式,是比较科学的。“三位一体”即学校、家庭、社会来共同承担教育责任。本案中,从法院指定到区法援中心给予援助以及检察官说服教育属于社会教育性质。在重视社会教育重要性同时,成功激活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积极参与,这对促进未成年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十分有益的,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挽救失足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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