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遭辞退 爱心律师帮忙维护权益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865次 时间:2015年03月02日 16:33
法律援助案例:五十岁的舒某是湖南省桑植县人,2008年9月进入北仑某模具公司从事毛刺工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6月舒某诊断出患有结肠恶性肿瘤,先后五次住院治疗,无法继续上班。确诊身患重病后,公司就停发了工资,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就不再与舒某续签。2014年11月26日,舒某来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舒某住院治疗花费几万元医疗费,失去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家境困难。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舒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舒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本案指派给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主任杨安成办理。
承办过程:杨主任接手此案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接待了舒某,对该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舒某在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为3650元,自2011年5月起公司就未缴纳社保。患病时舒某曾和公司进行协商,但公司态度强硬,不曾发放病假工资。杨主任告诉舒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并详细告知舒某在患病期间享有的权益。首先,根据舒某的工作年限,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具体为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结合舒某的情况,应该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最后,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2014年12月18日,杨主任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2015年1月27日,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最终结果:当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舒某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8000元。
爱心律师对此案进行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劳动者患病享有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舒某处于医疗期,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为止。员工患病住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获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段时间内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方可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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