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无情 爱心律师助讨要赔偿款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791次 时间:2015年03月06日 16:56
法律援助案例:老王尽心尽职为公司工作,但想不到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不但不承认他的身份,还百般推诿责任,不愿赔偿。“幸好我遇见了贵人,帮我追回了五万多元的赔偿款。”昨日,老王满怀感激,为他所说的“贵人”———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送上一面锦旗。
风中跌下造成伤残
老王来自湖北红安县,是寮步镇某工程公司里的一名安装工。2004年11月15日,他受工程公司安排,与其他六名同事在某工地大楼顶上施工。20点40分许,天空突然刮起大风,将老王与夹板一起吹落,跌至地面。工友们立即将老王送到医院。经检查,老王右脚、左小脚、左小腿、腰椎多处骨折。该工程公司的多位负责人均在事发后的12小时内作出认定———事故原因,为夜间操作未装照明所致。
老王先后到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东莞市茶山医院两次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需继续治疗,而且很有可能需要第三次手术。去年11月15日,经东莞市劳动委员会鉴定,老王为七级伤残。
公司推诿不愿赔偿
在老王养伤期间,其所在的工程公司虽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并没有给老王做工伤认定,停工期间的工资也被扣了一大半。由于老王伤情较重,而且缺乏法律知识,因此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有效期。在工伤待遇和补发工资问题上,该工程公司也对老王百般苛刻。
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称,老王是工程部聘请的人,跟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即使要赔偿,最多也只按每月734.5元的标准支付“工伤辞退费”。对此,老王觉得自己事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应按此计算工伤待遇。但老王多次找工程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都是:要么否认老王的身份,要么按每月734.5元的标准支付“工伤辞退费”。
仲裁认定公司有责
去年12月,老王经人介绍来到了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在办事处的帮助下,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仲裁庭上,该工程公司极力否认老王是其员工,称工程公司与老王没有劳动关系,老王是工程部某班请来的人,工程公司仅仅是受某班委托代某班支付相应费用而已。对此,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指派的律师给予反驳:“老王与工程公司是劳动关系,工程部某班是工程公司下辖的一个部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困此,老王的工伤待遇,应由工程公司支付。”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办事处律师的代理意见,但对工伤期间的工资补发问题未支持,对老王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未认定为1800元。
法庭调解获得赔偿
随后,老王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指派律师就双方劳动关系、老王工资数额、工伤等事实一一出具了相关证据。并指出,老王是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变成七级伤残,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老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并应补发工伤期间的工资。
法庭随即主持了调解。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协议。老王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由工程公司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老王涉案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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