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为残疾女孩就学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何海 查看:744次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09:16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永善法院快捷高效审理一起涉抚养费纠纷案,保障了残疾女孩继续学习,以防止了适龄少年辍学的发生。
龙某某自出生时就是听力有残疾,更为不幸的是龙某某的父母在生育龙某某后的第四年,双双分了手,并离开龙某某,各自谋求自己的幸福,如今已重新组建了家庭生活。3岁左右的龙某某在父母离开后,一直跟随其祖母生活。作为龙某某的父母对龙某某一直不闻不问不管,未尽到一个父亲、母亲义务。岁月悠悠,转眼龙某某到了读书的年龄。龙某某的祖母将龙某某送到学校读书,但天有不测风云,龙某某的祖父生病,龙某某的祖母感到再无力供其读书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龙某某的祖母以龙某某作为原告,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目的是使龙某某能继续读书。永善法院受理该案后,即时联系龙某某的父母,由于二人均不在永善县,承办法官电话上与二人释明相关法律,通知二人到庭调解,在调解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当即开庭审理了该案,随后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二被告作为原告龙某某的亲生父母,对原告龙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特别是二被告离开原告龙某某后,对原告龙某某一直不闻不问不管,未尽到一个父亲、母亲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幸而原告的祖母基于亲情关系与善良风俗,不忍心见到原告无人抚养,代行了原告父母的义务,将原告代为抚养至今。二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由二被告各给付原告从2019年9月以前的抚养费10650元。二、由二被告从2019年9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在每月20日前各给付抚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现二被告已按判决支付了1个月抚养费,并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龙某某的读书期间的费用已没有问题,基本能保障龙某某继续读书,防止辍学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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