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我只想取出丈夫生前的存款,为何他的兄弟姐妹也要来做公证?
来源: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 赵贞霓 查看:605次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09:02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继承权公证与属于“一次办好”的公证事项相比,涉及的人员多、提交的材料多、办理时间长,公证程序更为复杂,需要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很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急于去银行取出其名下的存款,被银行告知要先到当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焦急的当事人就跑到公证处来做公证。像这种情况,公证人员了解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后,如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晚于被继承人死亡,涉及转继承,公证人员会告知当事人因其丈夫的父亲或母亲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继承人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给其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父亲或母亲的父母、配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听到这时往往当事人就不乐意了,质问道“这钱是我与丈夫的钱,为何他的兄弟姐妹也要来做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必须依法办理,不能因为部分人觉着麻烦或距离远就剥夺其他人本该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转继承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实施前,公证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证处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公证之所以有公信力,是因为公证机构一直以中立、公正的原则为民办事,有法必依,不因人情世故削减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更不容许隐瞒继承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高青县公证处一直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公证申请人上门办证,通过与其他部门数据共享、加大核实力度等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公证申请人负担,始终把当事人对公证工作评价的高低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唯一标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心服务,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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