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租银行卡非法牟利的人栽了井陉警方连续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案
供稿: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查看:2925次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08:50
以出租银行卡非法牟利的人栽了井陉警方连续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案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张手机卡出售,能赚50元;再办张银行卡出售,也能赚到50元;把4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租出去,每月能赚800元,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社会上还真有这样的人,明知售卖银行卡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仍进行贩卖获利,结果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刑警队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两起这样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武某(女,23岁,井陉县人)、于某(男,32 岁,井陉县人)、赵某(男,30岁,井陉县人)抓获。
近期,在开展“断卡行动”中,该队通过加强对以往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发现某村女子武某自2019年以来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先后分3次卖给他人10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2020年6月中旬以来,某村男子于某通过他人介绍,为非法牟利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各2套,以每月每套800元租借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团伙使用。同时又介绍其亲属赵某某办理了3套4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交由其非法牟利,其中有一张银行卡转入诈骗资金39万余元。10月23日,该队民警分别在家中将武某、于某和赵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武某、于某和赵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队依法对上述5套4件套进行了查封扣押,查扣涉案资金39万余元。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手机卡、银行卡是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通讯工具和资金通道,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如果明知售卖银行卡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仍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就有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个人和家庭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案件就是深刻教训,在此奉劝还有此类行为的人,赶快收手,当心摊上大事!
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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