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房产证是否应该撤销?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640次 时间:2014年09月23日 09:53
案情
2002年郑州市某供销公司与郑州某置业开发公司联合开发住宅楼一幢,2004年郑州某置业开发公司因拖欠工程合同款与另一建筑工程公司发生纠纷,双方经两级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置业开发公司败诉。后该公司出具还款保证并指出可用所建的该幢住宅楼1号楼东单元的四套房产抵债,因该公司未到期还款,2004年5月经某区人民法院将以上涉及本案争议的四套房屋查封并交由胜诉方某建筑工程公司保管使用。2004年6月,该工程公司因欠工程材料款协议将人民法院查封的四套住房抵债给本案原告梁某等四人。同年8月梁某等四位原告与家人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因子女上学并办理了户口本。期间,经四原告一再要求,郑州市某供销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9月给他们出具书面证明该房屋属四原告自购住房,并告知原告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至2009年12月,四原告才发现自己居住的房屋已被该供销公司作为公有住房出售给卢某等四户,并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四原告以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房管局和房改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颁发的房产证。
审判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卢某等四户并不是市某供销公司的职工,而是利用特殊关系假冒该公司内部职工。2007年10月经供销公司向市房改办公室递交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包括卢某等四户在内的78户职工申请政策性购房,2008年2月市房改办对该《请示》作出了批复,同意按成本价出售78套住房;2009年3月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办理了郑房屋所有权证书。
判决结果: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评析
《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本案被告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自建房屋实行房改具有审核的义务,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在四原告居住期间没有告知及腾空的情况下就批准进行房改,致使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卢某等四户,违背了房改腾空分配的政策。同时,该房屋在被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期间,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查明事实,就为第三人卢某等四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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