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上路边拖拉机 谁人担责?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183次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17:05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都需要谨记的,但是然而每年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也不计其数,下面则是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了解到的因酒驾发生的事故自己的看法。
【案情】
2013年7月24日16时20分,在新野县王集镇“肖国辉”钢筋门市部门前公路处,被告曾碧波驾驶豫R5X752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停放在路边被告王传祥驾驶的豫13/M0539小型轮式拖拉机后拖车发生碰撞,造成曾碧波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文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因现场变动,造成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原告于事发当日入住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9天,花去医疗费5934.55元。被告肖国辉已支付5300元。另查明,被告曾碧波、王传祥均有驾驶资格,曾碧波借用詹艳兵的摩托车,肖国辉借用吴廷兰的拖拉机,王传祥系肖国辉雇佣的司机。
【分歧】
就谁人担责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酒驾驾驶人担责。
第二种意见 借用拖拉机者担责。
【评析】
中国法律在线网侯振峰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曾碧波驾驶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传祥驾驶的拖拉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造成占道的不安全隐患,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无法确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公安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作为乘坐人原告张文华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肖国辉系该拖拉机的使用人,拖拉机的所有人吴廷兰将该车借给肖国辉,肖国辉雇佣有拖拉机驾驶资格的被告王传祥驾驶,吴廷兰无过错,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由被告肖国辉、王传祥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被告王传祥系被告肖国辉的雇员,作为雇主的肖国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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