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行政窗口:民间借贷公证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供稿: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 司丽莎 查看:1097次 时间:2016年05月10日 17:1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高青县公证处在淄博市公证协会的组织、带领下到济南参加了“民间借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实务”培训,主讲人从民间借贷公证概念、强制执行公证发展历程、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行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执行证书的签发、北京高院纪要解读等六个方面对民间借贷公证实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通过学习,县公证处的公证员们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在企业、个人等主体之间广泛存在。
民间借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活动,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经过公证后的民间借贷,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省去诉讼的环节,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由于民间借贷公证具有广泛的需求、强制执行的法定效力,我县公证处将积极为符合法律规定、提交材料真实、充分、意思表示真实的申请人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力争为全县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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