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妻子殴打他人,造成损害仍需赔偿
来源: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王惠英 查看:1872次 时间:2016年05月23日 10:51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邻里间发生摩擦是正常的,若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案中的被告胡某看到妻子与他人发生争吵,为保护妻子向对方大打出手,妻子是感动了,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仍需赔偿。
原告陈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2日,二人因房屋堡砍与被告胡某之妻古某发生边界纠纷,争议中二原告与古某发生抓扯。古某丈夫陈某看见后,劝阻过程中将二原告打伤,二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原告陈某的损失为3130.58元,张某的损失为2783.53元。被告辩称是二原告先打伤他的妻子,他才打了二原告,原告过错在先,自己不应赔偿二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该案被告胡某在妻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出面劝阻过程中不依法冷静处理,将二原告打伤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健康权,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认为二原告与其妻抓扯,导致其妻受伤,二原告对纠纷的引起有过错的辩解理由,因其妻与二原告之间发生的纠纷属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减轻其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法庭未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损失3130.58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2783.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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