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和部队遭袭致1死4伤 维和部队该如何应对恐怖威胁?
来源:新浪司法 查看:3323次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8:54
遭到汽车炸弹袭击的联合国中国维和人员营区
营区内部分集装箱住房在袭击中损毁
6月1日,在塞内加尔达喀尔机场,马里维和部队遇袭事件中一名中国伤员抵达后被送上救护车。
5月31日,在马里北部加奥,中国第四批赴马里维和医疗队救治袭击事件伤者。新华社发 赵子权 摄
中中国法律在线网讯:马里加奥当地时间5月31日20时50分许(北京时间6月1日4时50分许),联合国驻马里多层面综合稳定特派团营地的维和部队遭遇袭击,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造成中国维和人员1人牺牲,4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另据报道,除了维和人员外,袭击还造成平民死亡。
根据马里稳定团发布的新闻公告,当天发生了两起袭击事件,一起发生在维和人员营地,另一起发生在联合国排雷行动处的一个工作站点,造成2名马里安保人员和1名国际专家丧生。
按照联合国马里多层面综合稳定特派团发布的新闻公告称,马里稳定团位于加奥的维和人员营区遭到火箭弹袭击。营区内部分集装箱住房在袭击中遭到损毁,具体财产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马里稳定团已派出武装直升机进行空中警戒,并在加奥市区部署快速反应部队。
据了解,加奥维和营区驻扎有多国维和部队,是联合国维和部队在马里北部的大本营。中国维和部队担负着加奥营区的安保工作。
资料图:6月1日凌晨在马里执行维和任务牺牲的申亮亮
马里牺牲中国维和战士身份?
他叫申亮亮,29岁,三级士官,中国在马里共和国的一名维和士兵。
实施恐怖袭击组织是谁?
报道称,美国情报集团SITE在6月1日公布消息称,“伊斯兰马格里布基地组织”(AQIM)称该组织制造了袭击。该组织宣称对此次袭击负责。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和联合国安理会1日分别发表声明,对中国驻马里维和人员遭恐袭导致1死4伤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向遇难者家属和中国政府表示衷心慰问,要求马里政府迅速调查此次袭击事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安理会强调,根据国际法,袭击维和人员有可能构成战争罪。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6月1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华春莹表示,这是一起针对联合国维和人员的恐怖袭击事件,是严重的罪行,不可容忍。中方予以强烈谴责。我们要求马里政府和联合国方面立即对此次恐怖袭击事件展开调查,将凶手绳之以法,并密切配合中方做好善后工作。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1日就我赴马里维和部队遇袭发表谈话。他说,中国军队对上述恐怖袭击深感震惊并予以强烈谴责,对中方人员遇难深感悲痛并深表哀悼,对其家属和受伤人员表示诚挚慰问。
他表示,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中国军队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救治伤者,全力保护中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捍卫自身的安全利益。”
吴谦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坚定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坚定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定维护世界和平。
目前中国有约3000名维和人员派驻联合国多个维和任务区,由此中国也成为世界大国中唯一在出资和人员派遣两方面都居于前列的国家。从马里到利比里亚,从刚果(金)到南苏丹,越是在战火纷飞的地方,越能看到中国维和人员的身影。其中,有多人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可以说,中国对于联合国和平行动的参与程度已经进入新的阶段。而马里遇袭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中国需要更为系统性和战略性的思维以应对我们面临的新形势。
冷战后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来源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国内治理欠缺或不稳定国家的内部冲突及动荡局势日益成为主要安全威胁,其所引发的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势、严重武装对峙、恐怖组织趁机介入,以及蔓延至该国所处地区的难民潮,都使得这些事态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国际危机。随着中国先后在马里和南苏丹和平行动中派驻步兵分队和整建制步兵营,中国对联合国和平行动的参与程度达到新的阶段,但由此我维和人员也日益面临更为复杂的安全威胁。
海外安全 面临更大挑战
中国第四批赴马里维和部队的官兵刚刚部署到位就遭到恐怖组织袭击,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实在令人痛心。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到,我国在海外人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当外交、法律、经济等手段都不足以维护或实现海外经济利益时,特别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愈发严重时,军事途径就必须成为有效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可靠支撑。2013年《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白皮书首次提出,海外利益已经成为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应急救援等海外行动,成为人民解放军维护国家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方式。从2008年底开始,我国已派出多批次海军护航编队执行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维护航行安全的专项军事任务。2011年2月,我军积极组织“伊尔-76”运输机、“徐州”号导弹护卫舰等武装力量配合利比亚海外公民撤离行动。2015年3 月,我国海军舰队停止执行亚丁湾护航任务,派出“潍坊”号、“临沂”号导弹护卫舰赴也门参与海外公民撤离行动。这一系列的成功行动为我国海外经济利益和人员安全提供了良好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中国海外利益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目前的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建构和行动能力还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必须综合施策,特别是要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力量的保障“支点”体系,提升应急水平,从而使得我们在面对海外突发情况时拥有更多的选择。
【国际恐怖主义的判定】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但是“国际性”该如何断定,依据哪些标准,各国及学者的观点存有出入,意见不一。
1、从犯罪地点上看,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具有国际性;
3、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国际性。
【可能涉及罪名】
战争罪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国际法委员会于1998年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指出,战争罪是违反有关具体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以及战争行为的客观具体行为。
其中就包括了如下情况: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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