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找人顶罪该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2012次 时间:2014年08月04日 14:50
中国法律在线网微信公共平台上收到王女士的咨询,王女士称:我老公刘某在酒后驾车返回家中的途中,由于操作不当,碰向了同向行驶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我老公刘某便找来了保底许某进行顶替,事后许某被他人检举而案发。请问,刘某除了除了交通肇事罪,让他人顶罪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解答: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刘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刘某叫许某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刘某明知自己叫许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法律在线网微信公共平台上收到王女士的咨询,王女士称:我老公刘某在酒后驾车返回家中的途中,由于操作不当,碰向了同向行驶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我老公刘某便找来了保底许某进行顶替,事后许某被他人检举而案发。请问,刘某除了除了箭筒肇事罪,让他人顶罪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解答: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刘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刘某叫许某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刘某明知自己叫许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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