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劫案“零口供” 其他证据形成锁链办铁案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1992次 时间:2017年08月13日 17:30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 : 一个雨夜的劫案,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现场生物检材,被告人“零口供”不认罪,可是被害人却一口咬定就是被告人作案,如此有争议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近日,虎丘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揭秘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经过一审的四次开庭,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讨论,最终通过长达14页的判决书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雨夜楼道遭劫 被害人精确记忆被告人特征
2016年3月某日,理发师孙某和往常一样关门打样后,打算回到租住屋休息。可是就在她上楼的时候,一串急促的脚步声,引起了她的注意。“我不会是遇到坏人了吧。”孙某很快意识到,这个跑上楼的人,可能要对自己不利。下意识的警觉让孙某浑身的细胞都变成异常的敏感,她想立刻开门躲回家,但是还是没有来得及,在楼道里,这个尾随孙某的男子,掐住了孙某的脖子,“不要动,动就掐死你!”这句低沉的威胁声,一下子就深深地录进了孙某的脑中。孙某借着楼道内的灯光,一边和男子周旋,一边悄悄的记下了他的特征,“身高约172cm,22周岁,体型适中,黑色分头,额头有一缕头发耷拉着,方脸,有河南口音。”在楼道里几番周旋后,男子抢走了孙某随身的钱物和手机后逃走。孙某惊魂未定,怕男子随时回来报复,就没敢当场报警。一天以后,孙某在担惊受怕中走进了派出所。
报警后,孙某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一一向警方陈述,警方很快通过排查找到了体貌特征相符的赵某,并从赵某租住地找到了孙某的手机。
双方各执一词 声线、人脸辨认、侦查实验补强证据锁链
警察找到赵某后,赵某的反侦察意识很强,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坚称自己的手机是从公交站台一中年女子处购买的。因为当时正是雨夜,楼道并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留下其他生物检材,给案件侦破以及定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排除合理怀疑,补强证据链,公安和检察院,先后让孙某对赵某进行了人脸辨认、声线辨认。即使隔着门、混在好几个河南小伙声音里,赵某的“不要动,动就掐死你!”这句话还是一下子被孙某辨认了出来。而在人脸辨认的过程中,甚至于孙某一进门就从一排人中指认出了赵某。如此清晰的现场记忆,着实让大家都很吃惊。为了补强证据,检察员甚至到现场做侦查实验,以确认当时的情况下,孙某是否能有条件看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通过手机定位以及赵某工作记录,确认赵某所说的购买手机时间、地点并不真实。而这一系列证据都指向赵某的“零口供”前后矛盾,其他相关证据先后印证。
四次庭审多方讨论 法院认定证据形成锁链
案件公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确实缺少一般案件所需要的物证以及被告人口供,但是被害人的精准供述,以及一系列的其他证据、实验都指向赵某。为此,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先后四次庭审,并请当时参加侦查工作的民警当庭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质疑,逐项进行举证质证。而另一方面,法院为了排除对本案的合理怀疑,还召开了法官会议,组织庭里法官对案件进行讨论,提出疑点,逐一分析。经过激烈的讨论,最后法院结合被害人的职业特点以及抢劫案件发生时她刻意记忆的情况,认为由于孙某长期从事理发行业,因此她对人的脸型、发型特别敏感,短期接触后能保留较长时间的记忆,孙某所陈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征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案发后孙某的辨认过程程序合法无瑕疵。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远东服装(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勤记录证实被告人辩称其购买手机的时间、地点与事实不符。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勘验、检查笔录及书证互相印证,可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故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所作辩解不予采信。而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风伟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虎丘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赵某提出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寿晓婷 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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