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人赡养,爱心律师助解决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873次 时间:2015年01月06日 15:56
中国法律在线网了解到:近日,洪岩法律服务所来了一位老人,衣服穿着破旧,老人余某1941年出生、为镇麻冲头村人,上世纪的新安江移民。来之前以在外流浪,乞讨多日。在2013年以前按农村的分家析产时协定,余某丈夫由老二余贤平和老三余金平赡养,余某本人由老大赡养。老三的房子为二老所建,老大、老二的建房子两老均给予了支助,按农村习惯,二老住在老三的家中过老,死后房子归老三所有。此后余某为便天帮老大打理家务住在了老大家中,余某丈夫于2013年前因一直在乐平一单位帮看大门,逢年过节时才回到老三家住。2014年余某病故。在丈夫病故后,根据先前的协定余某住进了老三家中。这样一来,余某虽然吃在老大家中,但干活方面没有顾及到老大家,于是老大家出现了情感上的纠纷,不给饭给老人吃,原本一直在老大家吃饭生活的现状打破,余某出现了没饭吃的情况,且引发了三兄弟的不和和吵闹。老二称:“按农村习惯,父亲按协商好的,自已尽了义务,当可以不再管娘的事了,应当由老大负责”。老三称:“我家的房子给老娘住,我算好的,吃在我家中肯定不行,何况有以前的分家就赡养问题早就协商好了”。由此,余某赡养问题成了“皮球”,三个儿子都不愿接受老人,出现了老人多次挨饿流浪的情况,吃了上顿无下餐。2013年至2014年的时间,村委会干部多次深入调解未果。
案件难点:1、是追究儿子遗弃法律责任,还是解决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2、如何处理三儿子在赡养上尽上公平的义务?
办案过程:为进行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承办人找到了老人的三个儿子,确实工作难做,不光是三个儿子的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而且在白天还难找到他们协商。承办人本想通到公安部门进行控诉余某三个儿子的遗弃,但此举并不是妥善解决老人的所养问题,有可能还会加剧三个儿子的不理解。无耐之下,承办人耐着性子晚上前往麻冲头村老人三个儿子家走访,做工作。解释遗弃将会产生的后果,向老大阐明法律上60岁以上老人不再有义务为子女做事,做不做是老人自已的行为,子女只有尽义务的责任。向老二、老三阐明赡养义务是天经仪的事,只要是你们母亲,就得尽义务,法律上赡养责任是子女的共同责任,只有在费用上多少的问题。通过援助承办人四次晚上的解释调解,老人的三个儿子才有了答复,达成协议,并当场支付赡养费,落实老人吃住,老人终有了安生
最终审理结果:老人余某吃住在老三家中,老大每年支付赡养费400元,老二每年支付赡养费300元,加上老人每年可领取的移民补助费600元,共计1300元放在老三家中;老人的承包责任田由三个儿子轮流耕种;老人的生病细痛医药费三儿子均摊,住院轮流护理;老人百年时,老大、老二出安葬费各660元,共1320元给老三,由老三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爱心律师点评:本案例援助调解的成功,重在正确处理了法制责任追究与矛盾化解、老人安生生活、子女义务尽责公平性的问题。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老人的三个儿子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按责任大小,对他们处罚,但老人生活最终成为不能解决的问题,产生社会矛盾;本案简单的来看,只是给付赡养费或粮食的问题,老人可自己吃住,但老人年迈行动及今后的自理方面来说,不是长久之计,有可能因老人的问题而影响到三个儿子纠纷。本案处理中,考虑的是老人过的安稳,而不是流浪乞讨。因为本案子女中在以前就有过分家析产的协定,老二、老三以经将父亲赡养至百年是事实,处理中因考虑到先前协定的有效性以及事实,在法理、情理上都应当正确的对待,所以老大调解结果中多出了100元的赡养费用,老人继续居住三儿子家中,便利了生活,这样更加有利的促进了老二、老三在赡养中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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