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律师巧取证 农民工终获赔偿
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查看:839次 时间:2015年01月07日 16:42
中国法律在线网了解到:柳某等五民工是受其安徽老乡高某请来永丰的务工人员,高某已经承包永丰县内某采石场的采石和碎石业务三年之久,柳某等五民工于今年2月被请来从事采石场的炮工工作,该采石场是一家规范的小企业。柳某等人认为是由高某请来务工的,工资口头约定,由高某按月计酬,所以,柳某等人不懂依法规范自己与企业的用工关系,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就连开始两个月工资都没签字,只有承包人高某注明一下,且按约定工资标准计发。
承包人违反法律恶意拖欠薪酬
第三个月开始,承包人高某玩起了高招,以借支的方式给付柳某等人部分费用,也不用签字,到后来干脆分文未给。民工讨薪时,高某总以未结账,或以亏本为由作推辞。最后,高某以南方上半年雨水天气多,没做几天工,工资过高为借口,无理要求民工必须做满一年才能发工资,以达到一直欠薪的目的。至10月上旬,累计拖欠五民工工资116200元整。在高某不予理睬的情况下,五民工不知如何主张权益,一度陷入迷茫,甚至想通过上访的方式维权。
法律援助巧取证据获赔偿
2014年11月4日,五名民工来到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帮他们讨回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当即做出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指派法援律师陈四英、法援工作者苏三贵承办此案。
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分析。经审查发现,高某与民工之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但民工认定是由高某管理并代发工资,这个案件的表象是雇佣关系。但调查得知,高某是从肖某处承包碎石业务,且取到了高某与肖某的协议,并了解到,肖某是从法人代表陈某处承包。这样,企业的运作层级基本掌握,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柳某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来,无论是起诉还是申请仲裁都会面临不利境地,取证成了关键。
通过努力,援助律师到企业首先调取了保单以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民工回忆称:高某收过他们的身份证,说采石场是高危行业,采石场为进场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办案人员马上意识到,该采石场是一家层层发包的企业,是企业为员工进行了投保。办案人员到企业调取了保单,并由企业盖章确认。到此,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上述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通过询问高某的笔录巧妙地取到了拖欠五民工工资的事实。最后还调取到了考勤表予以证明申请人遵守劳动制度。
随后,援助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通过不懈努力,经开庭、举证、代理,五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裁决下来了,由单位向五民工支付工资总计116200元,申请人要求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五民工表示非常满意。现在,五民工已高兴回家,一场持续一个多月的讨薪因法律援助的不懈努力,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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